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 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 加强建
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
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
要。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
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
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
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