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已经 2009年 5月 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7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
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