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
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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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观念创
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 2006〕34号文件批准执行。
1 .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行政
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 .统计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