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安监总统计〔 2010〕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 2010年 4月 1日起
施行,有效期 2年。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 4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
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
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