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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编制
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
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 (水保 [2008]32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 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按照本办法取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
格证书”),应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 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
事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