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 80 号修正,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 减轻职业
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