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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
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 [2009]151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委、
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
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 [2005]192 号)要求,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09年 11月 1日起施行。原《生活垃
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
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