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发改办环资 [2007]1564号)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发
改环资 [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 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 25MW 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 由省级资源综合
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 并连同
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