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2010-12-2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
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 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掩蔽、人民防
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
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
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