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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构建“诚
信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号)《住房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 (以下简称 “信用
评价”),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产生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