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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 2003〕108 号
( 2003 年 4月 10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
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1997-2010 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
(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 ;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