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机制, 激励企业持
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加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促使企业自
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
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 2005? 125号)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保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是指环
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信息,依靠社会监督,实施分类管理
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指标,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
估定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中可能产生、排放污
染物的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公正、公
开、公平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
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企业的环保行为信用等级分为很好、好、一般、
差四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进行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