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2009-5-21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内,拟定规划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 并按表一执
行。
表一
10公顷以下 10公顷以上
多层( 4-6) ≤1.3 ≤1.2
中高层( 7-9) ≤1.5 ≤1.4
高层( 10层及以上) ≤2.5 ≤2.3
第四条 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表
二执行。
表二
用地规模 2公顷以下 2公顷以上
容积率指导指标 ≤4.5 ≤3.5
用
地
容
积
率
高
度
第五条 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
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 其它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