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浆现场搅拌施工工艺
基本规定
1.3.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
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
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3.2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1.3.3 砂中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2)对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1.3.4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3.5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1.3.6 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