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解释比较
分类: 业务学习与实务研究 2007-08-22 06:08
昨日上午刚为一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被告人作证据不足的辩护,晚上就看到了最高院新鲜出
炉的司法解释,实施日期是 2007 年 8 月 21 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前, 即 2006 年 3 月 1
日,上海市高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司法单位已联合制订了地方司法文件《关于办理
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两相比较,上海地方的这个 “司法解释 ”显然更严格了,若
按此司解定罪判刑, 是不是对在上海地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人来说就更 “公平 ”了,同样的破坏
电力行为,若重伤 2 人,在其他地区也许获刑 3—10 年,在上海则获刑 10 年以上!高院的司
法解释仅规定了触犯刑法 119 条的定罪标准,因此,各位想破坏电力设备或盗窃正在使用中的
电力设备的家伙们, 你们千万不要犯罪, 要犯罪也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