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无未遂
作者:作者:王宁 发布时间: 2006-10-31 10:51:19
案情简介:
2006年 5月 8日 22时许,被告人柳某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到
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某公司果园内, 在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电缆
线时(电缆线外套尚未被剪开),被该公司职工当场抓获。
争议焦点:
如果柳某被抓获时已将电缆线剪断, 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既遂,对于这一点大家基本能达成共识。但本案中,电缆线外套尚未
被剪开,这种情况下,对柳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为:破坏
电力设备罪属于危险犯,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是构成破坏电
力设备罪的成立要件, 如果这一危险状态事实上没有出现则不构成破
坏电力设备罪。本案中,电缆线的外套尚未被剪开,所以没有出现足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 柳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