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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移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秦汉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住
建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并
结合秦汉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汉新城规划区内新建、扩
建、改建、续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移交。
第三条 秦汉新城市政市容管理局是秦汉新城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接收和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
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市
政道路、广场、桥梁(含隧道、涵洞) 、给水、雨水、污
水、热力、天然气、通讯、园林、道路绿化、电力管沟
及照明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