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行制度
发布时间: 2007-12-17 14:52:23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确保稽查效果,保证税收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工作流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稽查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部门(岗位)接到审理部门(岗位)移交的《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
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调帐通知》后,分别填制《税务文书送
达回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在七日内送达被查对象。
第三条 税务文书送达应根据税务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四条 稽查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