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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 2008〕557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广州市分行北秀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东区分理处、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
都新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增城支行,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
关各处室: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际, 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一)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
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补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 在 1998年 10月 1日《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