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34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已于 2015年 3月 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6月 5日起施行。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 4月 16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
件引起的危害, 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 环境安全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
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 生产安全事
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