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 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
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结合统
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结合统计
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
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