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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旁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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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为了提高我监理公司对工程的监理服务质量, 特编制本监理旁站实施细则。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
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
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
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2. 监理旁站工作对象
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现场质量监理人员的监理旁站工作。
3. 监理旁站工作依据
3.1 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
办法(试行)》
3.2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主要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