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维护管理 南京廖华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综合管廊维护管理,
确保管廊安全有序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 ),
是指设置于地下、用于容纳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备的建筑
物。
市政管线主要包括给水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供热管
道、供冷管道等;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照
明、通风、排水、消防、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 园区城市管理局是管廊运维的行政监督主管部门,
负责对建成管廊的验收接管和运维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园区城市管理局委托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市政物业” )对建成移交的管
廊行使管理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建成管廊设施设备进行普查、登记;
(二)负责制定管廊养护标准和要求,并通过市场公开招标
方式确定管廊管养承包单位,按照养护标准和要求对管养承
包单位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和指导。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