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保护流动人口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
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
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但是,离开市辖区到
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
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
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
业登记服务 ;
(二 )提供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临时救助服务 ;
(三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