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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67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
11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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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 人口服务和
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
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
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
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
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