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
2011 年 7月 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 199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 24号
令)适用至 2011 年 6 月 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
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 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
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公积金) 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
接。对于 2011 年 6月 30 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
2011 年 7月 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