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设计单位应按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再次报送征求意见。
五、对未取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苏州市规划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六、各市(县)、区规划管理权限内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建筑节能意见管理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 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概况表 .doc
2 、 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回复意见书 .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州 市 规 划 局
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