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日期: 20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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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
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登
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
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
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房屋
权属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