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区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 [2002]24 号),原《建筑施工企业试
验室管理规定》 (建监 [1996]488 号)废止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试验室资质另行核发证
书。为此,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促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
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