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管质〔 2009 〕34 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对我省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工作的管理, 根据《江苏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按照事故处理的 “四不放过 ”原则,对发生建筑施
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事故处理 “四不放过 ”的复查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事故处理 “四不放过 ”原则,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教育本企
业员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重点复查以下内容。
1、事故原因分析情况。要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员工三级教育、人员持
证上岗、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等方面,在企业调查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