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04-10-20 阅读次数: 1556)
苏建质( 2004)372 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
见》苏建质( 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
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 2004年 12月 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
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
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
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
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