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在建筑施工
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明确参建与监管各方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营口市进
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是指结构预制构
件(包含预制外墙挂板和预制内隔墙板)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
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凡在营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安全管理, 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于无预
制构件部分的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管理, 还应按照现行相关
标准执行。
第三条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
施工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协调全市装配式建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