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压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中积极而慎重的推广和应用蒸压加气混
凝土制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 1.0.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水泥矿渣砂加气混凝土、 水泥石灰砂加气混凝土合水
泥石灰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制成的干容量为 500 公斤 / 米 3 、标号为 30 号以
及干容量为 700 公斤 / 米 3 、标号为 50 号的砌块和配筋板材蒸压加气混凝
土制品。对于其他品种和其他容重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可以根据制品性能的
可靠试验数据,参照本规程进行设计和应用。 本规程不适用于非蒸压加气混凝土
制品。
第 1.0.3 条 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质量
标准的要求。
第 1.0.4 条 应用本规程的同时, 还应符合现行的设计和施工规范、 规程中有关
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