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2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 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
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3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 1.0.4 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 保管和施工过程中, 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
质。
第 1.0.5 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1.0.6 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 1.0.7 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
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