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
称人防工程) 的规划、 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
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
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
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
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
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