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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暂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公路建设社会效益, 促进公路建设的持续发展, 依据交
通部《公路建 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整治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勘察设
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公路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
时,均应遵守本办法。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水毁恢复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
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
留费用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