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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C1)
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C1-1
资质
C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建 设工 程勘 察设 计管 理 条
例》第三十五条
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C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