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监理单位处理与施工单位关系“七忌”
一忌不讲原则, 一团和气。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首先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是
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体。 这种关系在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中就已经明确。 监理工程
师要在法规和合同授权范围内, 严格改造自己的职责, 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独立
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否则,工作中模棱两可,当“好好先生”,遇到原则
问题绕开走,监理就会沦落为聋子的耳朵 ??瞎摆设,成为施工单位的附庸, 失去
了设立“第三方监理”的意义。 这种金玉其外的“好”关系, 损害了监理工作的
立业之基,无论是建设单位和有远见的施工单位都不愿见到。 一个品行端正, 以
原则为行动指南的监理人员, 纵使刚开始可能不被理解, 但“花香气自芳”, 他
最终必能赢得施工队伍的真正尊重; 一家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笔者
采访时说:“良好的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的生存之本,而要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除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