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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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建设的 (注册
号 )工程,监督注册申请已完成,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建设期间:
一、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义务:
1、负责工程开工前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
2、负责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
4、负责对工程重大变更的报送审查批准。
5、负责组织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
6、负责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违规的质量行为督促整改。
7、在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按规定应先
行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住宅工程应先公告),并提供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对验收结果负责。
8、商品住宅房负责向购房户出具《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9、负责在竣工验收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