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2012-05-09 16:19:29 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录入 : 【大 中 小】 浏览 :206 次 评论 : 0 条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
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号)和《特种设备
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
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 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
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
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 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