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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92 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 2006年 11月 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 6 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
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
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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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