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18号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1年 7月 11日第 7次部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2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吴基传
二 OO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
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
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
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
督。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
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