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
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
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
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
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
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
18 亿元。但合同签订后,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
为 15 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
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
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
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
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
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