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 [2006]55 号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规范资质证书变
更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 " )资质证书变更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范围
(一) 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应报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二) 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
建设行政主管不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资质条件办理变更手续,报建设部备案。
二、 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 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
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
院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