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 2013〕1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 2013〕155号 )精神,我
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 57元 /工日调整为 68 元 /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
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 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
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 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
价为 31 元 /工日,现调整为 68 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