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生活、工作环境,维
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是指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建设, 建筑总面积在 10万平方米以上, 并有相应配
套公用设施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 `设备和公
共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业主及房屋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主管本市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