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 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
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
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一、通用要求
(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工
地建设标准化;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
和要求,对各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单项工程禁
止开工。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 钢筋集中加工
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每个土建合同段内桥梁、隧
道等混凝土结构物的钢筋,必须集中加工, 统一配送; 钢筋加工
场必须配置数控钢筋弯曲机、数控弯箍机和桁车或龙门吊装设
备。
(三)钢筋安装依据结构或构件钢筋设计图, 采取定位架或
临时劲性骨架等钢筋定位措施。同一构件直径 25mm及以上Ⅱ级
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镦粗直螺纹或滚轧直螺纹等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