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信息时间: 2015/12/10 阅读次数: 295】【字号: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监督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
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或者由我市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的下列项目负责全过程监督: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 BT投(融)资人、 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人、 BOT特许经营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的选择;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
(三)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货物的招标: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民用航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