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 (自治县、市 )物价局 (计委 )、房管局 (处、所 ):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正常收费秩序, 促进物业管理事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
订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广泛
征求了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了论证,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现印发你们
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于后:
一、本《实施办法》从 1999年 9月 1日起执行,原我市其它有关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 (自治县、市 )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应尽快将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