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
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
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
行政主管部